车辆管理制度细则_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的格式

       大家好,很高兴能够为大家解答这个车辆管理制度细则问题集合。我将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清晰和详细的回答,并分享一些相关的案例和研究成果,以促进大家的学习和思考。

1.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3.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5.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_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的格式

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具体管理管理规定条款细则请翻阅

参考资料:

       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条例亮点

       1、预算执行:防年底突击花钱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公务接待:无公函禁接待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公车改革:适度发放公交补贴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法律分析: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章行为的,均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吊扣《准运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简称《营运证》)、《准驾证》或者吊扣《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简称《道路运输证》);

       (七)扣押车辆;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缴销《准运证》、《营运证》、《准驾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合并处罚。第四条 凡无专用号牌、《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和《准驾证》之一(包括吊扣期间)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其中对无《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可并处扣押车辆30天。无《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车辆设有的里程计价器和出租汽车专用号牌、标志灯,一律予以没收。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车型、停业或歇业,缴存其专用号牌和《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并对擅自停业或歇业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擅自转让、变更车型者,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擅自转让无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缴销《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至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专用号牌、粘贴《准运证》、设置《服务卡》以及未携带《营运证》和《准驾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标志灯及夜间运行标志灯不亮和未在车体上标明单位名称或“出租”字样的;

       (三)未按规定在车体上粘贴租价标准的;

       (四)车内和车体卫生差的,车体破损及设备不齐全的;

       (五)其他营运标志不全的。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的营运证照和车辆年度审验,又不办缓审手续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接受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歇业处理,缴销专用号牌和营运证照。

       驾驶员一年内受到吊扣处罚达三次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第八条 拒绝客运稽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罚款50元,并吊扣《营运证》、《准驾证》或《道路运输证》5天至10天;情节严重的,扣押车辆5天至10天。第九条 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公共营运场站不服从调度管理或在场站外乱停、擅自拉客的,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非客运出租汽车占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场站,不听劝阻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跨区域经营的(不含跨区接送乘客),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押车辆5天至10天。第十一条 用通话设施讲不文明语言,予以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欺骗、威胁、漫骂、污辱乘客和客运管理人员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

       欺行霸市、强行拉客、拒绝载客、殴打乘客和客运管理人员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扣押车辆10天至15天,缴销《准驾证》。第十二条 擅自安装、拆卸里程计价器或未经周期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没收里程计价器,责令其安装符合规定的里程计价器,并罚款1000元。第十三条 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里程计价器失灵继续营运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未安装里程计价器或在里程计价器上作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同时扣押其车辆。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司乘人员超标准收费或绕道行驶多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金额的20倍至50倍处以罚款,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情节严重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15天,同时扣押车辆,直至取消其客运出租营运资格。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 *** 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 *** 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 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 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 *** 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 *** 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 *** 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 *** 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 ***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 *** 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 *** 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 ***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 *** 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 *** 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

       3、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

       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